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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升级)
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升级)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政务大厅三楼住建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19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0011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资料齐全有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表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8、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执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4、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15、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6、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17、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1份扫描件1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审批——决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正)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1年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的 通知》(建市〔2014〕159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