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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买受人)
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买受人)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中央或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买受人)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科)室 白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商品房网签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文化东路87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天;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夏天
咨询电话 0436-3216029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1600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网上备案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9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送达方式 当场备案,无需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2、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申请书;3、商品房买卖合同;4、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5、购房收据;6、买方身份证明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公示——决定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合同条款。未售出的房屋维修资金应当自业主交存第一份维修资金之日起两年内或商品房销售80%时由建设单位一次性交存。   具体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主席令第29号,2007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令第40号,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