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资金划拨)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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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工程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新华西大路11-9号,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大厅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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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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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1058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3646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批准/不能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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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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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审批结果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或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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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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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已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所有人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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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申请人签字后的《维修工程验收备案表》;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影像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劳动服务类);工程结算书。 |
材料形式 |
个人出具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打印复印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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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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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提交材料——审批——资金归集科划拨资金——结果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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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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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发[2015]16号)第三十二条 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相关业主同意实施使用方案的书面决议;
(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上述材料真实性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项目基本情况、施工预算、使用维修资金分摊清册、维修资金不足时的工程款补足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内容。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使用维修资金物业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使用维修资金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使用方案和相关业主同意的书面决议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和维修项目的显著位置同时公示7天。
第三十四条 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工程的预结算编制与审核、施工监理费用明细分摊等,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
中介机构代理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做书面审查。
对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及程序的,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划拨。
不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和规定手续及程序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或者书面要求申请人修正或者补正。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相关业主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并监督工程施工和验收。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同意后,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负责组织相关业主按照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并监督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材料应当交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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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知情权;使用权;监督权;申诉权以及提供准确信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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