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使用情况及增值查询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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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资金归集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新华西大路11-9号,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大厅1、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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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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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1058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3646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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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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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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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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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个人持身份证原件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非本人、无身份证原件不可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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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无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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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详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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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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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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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复印资料——查询——打印报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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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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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吉政令2009 109号第六条;《吉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建发[2015]16号)第5条第五条 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建房屋(含商品房屋、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棚改回迁房、廉租住房),由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标准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和非住宅部分维修资金的具体标准,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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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知情权;隐私权;监督权;申诉权以及提供准确信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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