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 适用范围 |
| 涉及内容 |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备案 |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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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科 |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新华西大路11-9号,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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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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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
0436-351058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36465 |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审批结果 |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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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时限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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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送达 |
| 送达时限 |
备案结果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送达 |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或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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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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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和限制 |
| 申请条件 |
工商局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有物业服务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 |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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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 |
| 材料形式 |
开发商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复印件 |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打印一份 |
| 必要性及描述 |
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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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提交材料 2、复核 3、审阅 4、现场踏查 5、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6、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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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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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据 |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吉建房[2009]第36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文本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所有资料,应属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未妥善保管造成缺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交接事宜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给业主或者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逐步规范。 对过去没有移交资料的,建设单位应主动移交物业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建设单位索取,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更好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广大业主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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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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