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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事项名称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备案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科)室 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新华西大路11-9号,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103室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51058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36465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备案证明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内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备案结果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或自取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工商局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有物业服务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
材料形式 开发商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打印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备注
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2、复核 3、审阅 4、现场踏查 5、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6、送达。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吉建房[2009]第36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文本报送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所有资料,应属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未妥善保管造成缺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交接事宜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给业主或者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逐步规范。 对过去没有移交资料的,建设单位应主动移交物业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向建设单位索取,以便物业服务企业更好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广大业主做好服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