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租赁补贴的审核发放实物配租的审核分配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件类型 |
零上门 |
权力来源 |
中央或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租赁补贴的审核发放 实物配租的审核分配 |
适用对象 |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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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管理科、住房保障资金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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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天;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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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6102、0436-321610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6001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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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6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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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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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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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租赁补贴: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本市区户口 实物配租:人均月收入200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我市居住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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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廉租住房申请表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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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核——公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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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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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设立的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负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保障性住房领导机构的协调办事部门,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 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核准、材料公示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项目申请、拆迁、建设、出租、部分产权出让、房改、租金收取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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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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