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民用 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
适用对象 |
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文化东路95-5号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咨询电话 |
0436-33100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1001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行政结果决定书
|
办结时限 |
|
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2、节能材料及使用功能检验(测)报告。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每栋建筑4套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
办理流程 |
申请—审批—备案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保温体系隐蔽工程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分部验收。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查询或查看群众和企业权利及义务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