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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核发
事项名称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核发 权力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职权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核发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洮北区花园路14号政务大厅三楼住建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19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0011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核发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资料齐全有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1); (2)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3); (3)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表4); (4)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附表5); (5)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附表6、7); (6)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表8); (7)五方责任主体授权书、质量承诺书;(加盖档案馆公章)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加盖档案馆公章) (9)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 (10)房建的提供室内检测报告;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11)由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规划两证;(加盖档案馆公章) (12)按照环保部门要求,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出具竣工验收文件;(加盖档案馆公章) (13)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安部第119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公安消防部门应出具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及受理凭证;(加盖档案馆公章) (1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附表9)(注:15日内有效并加盖档案馆公章)。 (15) 建设档案馆验收意见书; (16)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工程永久性标牌的照片;(彩印) (17)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提供20%)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1份、扫描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批——窗口发放许可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