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备案。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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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管理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新华西大路11-9号,白城市物业管理中心1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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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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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3510583 |
监督投诉电话 |
323646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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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内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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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备案结果生成后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或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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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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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工商局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有物业服务经营范围的其他企业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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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 |
材料形式 |
开发商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打印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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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管理科根据材料进行复核;提交主管领导审阅;派人员现场踏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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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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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吉建房[2009]第36号)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第6、21、2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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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知情权;监督权;申诉权以及提供准确信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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