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中央或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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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责任处(科)室 |
租赁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文化东路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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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冬天;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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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1600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1600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网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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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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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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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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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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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书;
2、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权属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无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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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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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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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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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白城市房地产信息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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