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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房地产四级及暂定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事项名称 发放房地产四级及暂定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发放房地产四级及暂定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洮北区花园路14号政务大厅三楼住建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19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001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发放房地产四级及暂定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资料齐全有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企业资质等级申请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4、四级资质人员标准: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结构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1人;初级及以上会计师2人;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专业人员2人);暂定资质人员标准;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1份、扫描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房产科——主管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许可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2010}42号)《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