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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洮北区花园路14号政务大厅三楼住建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19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001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资料齐全有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 申请报告 2. 项目批准文件(发改委文件) 3. 规划批准文件,属建筑工程附属工程的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 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5. 燃气发展规划及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说明 6. 特种设备合格证 7. 技术监督及消防部门文件 8. 供气协议(供气合同) 9. 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10. 土地使用证明 11. 改动后的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改建) 12. 燃气经营许可证 13. 方案 14. 实施方案及措施方案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1份、扫描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城建科——主管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许可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号)第七、十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