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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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洮北区花园路14号政务大厅三楼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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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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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001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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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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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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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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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资料齐全有效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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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 申请报告
2. 项目批准文件(发改委文件)
3. 规划批准文件,属建筑工程附属工程的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4. 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5. 燃气发展规划及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的说明
6. 特种设备合格证
7. 技术监督及消防部门文件
8. 供气协议(供气合同)
9. 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10. 土地使用证明
11. 改动后的设施符合相关规定报告(改建)
12. 燃气经营许可证
13. 方案
14. 实施方案及措施方案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份、扫描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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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城建科——主管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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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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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号)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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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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