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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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洮北区花园路14号政务大厅三楼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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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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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001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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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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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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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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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资料齐全有效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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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申报表》;
2、证明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审查完毕后原件退回),委托办理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原件;
3、财务报表及资金证明1份;
4、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的证明;
5、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审查完毕后原件退回);
6、技术方案、质量标准、操作规范和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管理性文件;
7、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的专用工具、车辆等设备和设施的证明;
8、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份、扫描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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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转至市住建局城建科——主管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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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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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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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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