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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事项名称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
办公地址 洮北区花园路14号政务大厅三楼住建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19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001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5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资料齐全有效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申报表》; 2、证明法人资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审查完毕后原件退回),委托办理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原件; 3、财务报表及资金证明1份; 4、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的证明; 5、相应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供,审查完毕后原件退回); 6、技术方案、质量标准、操作规范和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的管理性文件; 7、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活动的专用工具、车辆等设备和设施的证明; 8、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1份、扫描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转至市住建局城建科——主管领导审批——窗口发放许可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