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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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 |
办公地址 |
洮北区花园路14号政务大厅三楼住建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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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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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4196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9001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商品房预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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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工作日(如时间单位为“天”,则指自然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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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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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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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资料齐全有效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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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资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供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和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监理单位提供)
(六)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并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复印件和产权处出具的测绘报告:
(八)拆迁办出具的证明,证明是否含有回迁住户;
(九)前期物业服务备案证明;
(十)发改委立项批文;
(十一)申请单位声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1份、扫描件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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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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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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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第四十五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第四、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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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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