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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9460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228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注销公告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快递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纸质(A4纸打印)和电子文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注销申请(原件或扫描件);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无
办理流程 现场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作出决定
收费情况 无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