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适用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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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环境保护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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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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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69727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关于同意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批准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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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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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快递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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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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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服务年限期满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2.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3.原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不符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规定的;4.对周围环境产生较严重污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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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场所核准申请表》 |
材料形式 |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A4纸打印) |
材料详细要求 |
1.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场所)核准申请表(原件);
2.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3.分两种情况提供材料:(1)丧失使用功能的报告(原件),(2)使用功能被其它设施替代的报告(原件);
4.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后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原件);
5.拟关闭、闲置、拆除设施(场所)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原件);
6.拟新建设施设计方案及支撑材料;
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的,应当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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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现场申请--窗口受理--资料审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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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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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4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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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如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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