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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征收
事项名称 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征收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征收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征收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财务科
办公地址 中兴西大路40号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 0436-3352176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26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票据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无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来即办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缴费通知单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无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国土资源局业务科室开具的交费通知单
材料形式 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无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受理-缴费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应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