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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事项名称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适用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国土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咨询电话 0436-335217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26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审核意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要件齐全后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涉及农业、林业、水务、滩涂围垦的有关部门同意文件2.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开发项目单位提出的开发申请请示;3.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4.项目开发方案及图件、附件资料和专家论证意见;5.勘测定界技术图;6.所在地政府意见;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8.土地利用现状图;9.地籍部门地类核准意见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 批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