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占用农用地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农民建房涉及占用农用地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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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国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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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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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217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26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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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要件齐全后7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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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5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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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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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 |
数量限制 |
一户一宅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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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政府申请函;2.审查报告;3.一书二方案;4.5.土地权属意见;6.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单;7.农用地确认单;8.被占地单位意见;9.听证告知;10.补充耕地材料(包括补充耕地协议、补充耕地占补平衡确认单和补充耕地项目文件);11.勘测定界资料;12.规划落位图;13.土地利用现状图;14.村委会用地申请和身份证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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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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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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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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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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