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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物及附着物改变用途审核)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划拨土地使用权地上物及附着物改变用途审核)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已租赁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适用对象 企业、单位
实施机关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国土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咨询电话 0436-335217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26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已完成前期规划审批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申请报告、2、不动产证(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3、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4、企业营业执照和个人身份证 5、主管部门出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