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独立宗)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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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国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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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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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217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26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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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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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5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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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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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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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请书2、不动产权证书3、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屋所有权证5、双方转让协议6、企业营业执照7、 身份证 8、宗地界址图9、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出具的允许转让同意书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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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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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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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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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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