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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独立宗)
事项名称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独立宗)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国土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咨询电话 0436-335217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26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申请书2、不动产权证书3、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屋所有权证5、双方转让协议6、企业营业执照7、 身份证 8、宗地界址图9、上级主管部门及国资委出具的允许转让同意书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