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地质勘查)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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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国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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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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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35217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352263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临时用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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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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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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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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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材料齐全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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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临时用地申请书2、规划部门意见3、立项文件4、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5、勘测定界资料6、土地利用现状图7、土地复垦报告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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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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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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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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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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