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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办企业
事项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其它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办企业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适用对象 乡(镇)村企业
实施机关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三楼国土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咨询电话 0436-3352170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352263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已完成前期规划、立项等相关审批手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申请书2、建设用地预审意见3、规划用地许可证4、立项文件5、勘测定界技术图6、村民代表意见、集体组织意见7、环境评价意见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批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