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土地预查封、土地及房屋预查封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土地预查封、土地及房屋预查封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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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办公地址 |
民主西路25号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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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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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77048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7700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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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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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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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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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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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裁定书 协助执行通知书 |
材料形式 |
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用法院或国家有权机关2名工作人员送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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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初审-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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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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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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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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