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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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办公地址 |
民主西路25号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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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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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7704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7700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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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不含现场踏查、补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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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5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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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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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章第九节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作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不动产、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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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或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土地出让契税凭证、婚姻关系证明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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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咨询-受理-初审-登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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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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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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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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