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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 抵押权注销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抵押权注销登记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 民主西路25号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楼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咨询电话 0436-357704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57700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登簿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件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不含现场踏查、补件时间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章第九节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作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不动产、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或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土地出让契税凭证、婚姻关系证明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咨询-受理-初审-登薄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