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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事项名称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 公园东路14号 白城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咨询电话 0436-357704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57700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不含现场踏查、补件时间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章第九节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作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不动产、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咨询-受理-复审-核定-登薄-缴费-缮证
收费情况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