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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变更登记—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变更
事项名称 抵押权变更登记—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变更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抵押权变更登记—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变更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 公园东路14号 白城市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咨询电话 0436-357704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57700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不含现场踏查、补件时间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章第九节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作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不动产、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变更内容的协议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咨询-受理-复审-核定-登薄-缴费-缮证
收费情况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章第九节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