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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事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适用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 民主西路25号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楼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咨询电话 0436-357704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57700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不含现场踏查、补件时间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章第九节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作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不动产、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同意抵押说明、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改委立项文件、地名注册登记审批通知单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咨询-受理-复审-核定-登薄-缴费-缮证
收费情况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法定依据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章第七十六条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