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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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办公地址 |
民主西路25号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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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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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7704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7700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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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不含现场踏查、补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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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5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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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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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章第九节
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作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的不动产、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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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同意抵押说明、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改委立项文件、地名注册登记审批通知单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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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咨询-受理-复审-核定-登薄-缴费-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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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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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章第七十六条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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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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