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并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并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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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办公地址 |
民主西路25号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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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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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7704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7700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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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不含现场踏查、补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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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5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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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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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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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权属证书、有关部门同意合并的批准文件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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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咨询-受理-复审-核定-登薄-缴费-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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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登记费:住宅40元/件 非住宅275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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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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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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