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预告商品房转正式抵押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预告商品房转正式抵押登记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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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
责任处(科)室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办公地址 |
民主西路25号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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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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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7704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57700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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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不含现场踏查、补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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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5个工作日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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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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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五章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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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情况说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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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咨询-受理-复审-核定-登薄-缴费-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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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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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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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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