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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商品房转正式抵押登记
事项名称 预告商品房转正式抵押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预告商品房转正式抵押登记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处(科)室 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 民主西路25号 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楼
办公时间 工作日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3:30-5:00 
咨询电话 0436-3577049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57700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不含现场踏查、补件时间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5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五章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情况说明、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咨询-受理-复审-核定-登薄-缴费-缮证
收费情况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法定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其他必要材料。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并提交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先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再办理预告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