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死亡人员个人账户提取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参保职工死亡且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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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综合业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白城市洮北区文化东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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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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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530000、353003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个人银行账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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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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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即时返回业务受理单,15个工作日送达最终结果。 |
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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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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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参保职工死亡且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1.个人账户提取额依据参保人提供的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票据总额核定(参保人死亡除外)。
2.受理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到账,到账后会有短信息提醒。
3.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参保人社会保障中个人账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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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书或火化证明复印件二份
2.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3.单位授权委托书一份
4.支取个人账户登记表二份(到死者原单位领取,需打印加盖公章)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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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费用明细审核→签字审批→财务拨付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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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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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14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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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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