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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
事项名称 失业登记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事项
办件类型 即时办理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办理失业登记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洮北区中兴东大路2-21号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3、4号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0971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06961
申请方式 现场办理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登记失业信息并发放《就业创业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 (四)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后处于失业状态的; (七)经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八)其他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半年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退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范围的; (十一)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十二)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不同类别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毕业证书或毕(肄)业证明;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并且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供原单位出具合法有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 (四)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证》;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其中刑满释放人员还须提供户口簿; (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户口簿和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
材料形式 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大2寸照片1张《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录用(招聘)职工表》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张、灵活就业证明原件、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档案原件、工商行政部门停业证明原件、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司法(公安)部门证明原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申请材料均提供一份,尺寸依据材料出具单位要求即可。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公益性就业服务:(四)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必须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