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失业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事项 |
办件类型 |
即时办理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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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中兴东大路2-21号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3、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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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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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97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6961 |
申请方式 |
现场办理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登记失业信息并发放《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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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结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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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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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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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失业的;
(四)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后处于失业状态的;
(七)经县级以上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八)其他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半年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退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范围的;
(十一)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十二)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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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办理失业登记时须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不同类别人员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毕业证书或毕(肄)业证明;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并且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供原单位出具合法有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和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文件;
(四)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提供户口簿(非本地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协议书;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证》;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其中刑满释放人员还须提供户口簿;
(七)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户口簿和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 |
材料形式 |
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大2寸照片1张《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录用(招聘)职工表》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张、灵活就业证明原件、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及档案原件、工商行政部门停业证明原件、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司法(公安)部门证明原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证明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申请材料均提供一份,尺寸依据材料出具单位要求即可。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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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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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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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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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公益性就业服务:(四)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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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劳动者必须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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