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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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中兴东大路2-21号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9、10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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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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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971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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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80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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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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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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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住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冠“吉林”、“吉林省”字样的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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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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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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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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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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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3号)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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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力,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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