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网上申请“零上门”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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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
办公地址 |
中兴东大路2-21号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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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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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09713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或电话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网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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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须经办银行、反担保人单位、市(区)工资统一发放管理办公室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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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出审批当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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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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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第六条:(一)有具体经营项目;(二)银行信用记录良好,同时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者及其家庭成员以户(夫妻双方)为单位除助学、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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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一、个体: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材料;4.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需提供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名册》。二、企业或其他组织: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行业准入许可证;2.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3.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资料;4.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证明;5. 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信用记录(暂不能出具信用记录的,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企业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6.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材料。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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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第十一条:(一)贷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二)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2、申请资料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正确;3、核对申请资料中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4、借款人为个人创业者的需查验人民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是否符合要求。(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贷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如发现贷款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列入担保机构建立的黑名单,不再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四)对符合条件的,告知贷款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事项,并及时组织实地现场审核,现场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营项目是否真实;2、了解生产经营状况;3、核实反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4、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需要确认合伙关系或用工关系;5、企业需要确认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6、相应需要核对的信息。(五)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签订有关合同,如反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需要办理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后,经办银行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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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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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第三条第七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八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3、《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也可不需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性贷款业务。第三条:各级担保机构要积极对本辖区内创业的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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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服务相对人权利:享有平等申请贷款的权利
(二)服务相对人义务: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配合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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