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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机构注销
事项名称 代理记账机构注销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符合注销条件的
适用对象 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财政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公园东路14号(白城市政务大厅四楼财政局窗口)
办公时间 上午:8:30-11:30 ; 下午:冬季:13:30-17:00,夏季: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3292503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92623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代理记账机构注销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快递送达或现场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网上备案并将结果进行公告
送达方式 网上备案并将结果进行公告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符合注销条件的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网上提交终止证书申请;交回代理记账证书
材料形式 电子文件、纸质文件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办理流程 (1)登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http://dljz.mof.gov.cn 进行注销申请 (2)快递送达或现场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网上备案并将结果进行公告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①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②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5.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6.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