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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异地居民身份证申领
事项名称 全国异地居民身份证申领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居住在本辖区的暂住人口,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需重新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
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
办公地址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或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325204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5204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办结
审批结果 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个月
法定时限 3个月
附加说明 暂住地受理,户籍审核。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3个月
送达方式 快递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居住在本辖区的暂住人口,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需重新申领居民身份证。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居民户口簿;2、居住证明或暂住人口登记表。
材料形式 审核原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张
必要性及描述 确定办证人是否符合办理异地证条件和被冒领居民身份证。
备注
办理流程 凭上述材料证明到县局户政大厅办理
收费情况 40元
法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2003〕2322号) 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办事者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风警纪等有投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