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民民族的变更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十八岁以下,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人口管理系统中是汉族,申请变更成少数民族。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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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各县(市、区)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 |
办公地址 |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或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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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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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04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04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办结 |
审批结果 |
出具《变更更正(民族)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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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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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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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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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十八岁以下公民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少数民族,而自己是汉族,要求随父或母变更为少数民族。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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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市州级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或父母居民户口簿(父
母一方是少数民族) |
材料形式 |
审核原件,保存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张 |
必要性及描述 |
确认是否符合变更更正条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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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派出所受理,县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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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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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五十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五十七条 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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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办事者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风警纪等有投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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