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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民族的变更
事项名称 公民民族的变更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十八岁以下,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少数民族,人口管理系统中是汉族,申请变更成少数民族。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
办公地址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或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325204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5204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办结
审批结果 出具《变更更正(民族)审批表》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件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十八岁以下公民父母一方或双方是少数民族,而自己是汉族,要求随父或母变更为少数民族。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市州级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批准证明或父母居民户口簿(父 母一方是少数民族)
材料形式 审核原件,保存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张
必要性及描述 确认是否符合变更更正条件。
备注
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县公安局审批。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五十五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五十七条 公民民族成分与实际不符的,凭公民本人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市(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出具的批准证明办理更正。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民族差错的,应凭原始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等原始证件、材料予以更正。变更民族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办事者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风警纪等有投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