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公民出生日期的变更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公民的出生日期与人口管理系统是的日期不符,要求变更或更正。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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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各县(市、区)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 |
办公地址 |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或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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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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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04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04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办结 |
审批结果 |
出具《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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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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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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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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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现用出生日期与户籍系统中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申请变更或更正。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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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出生医学证明》或能够反映真实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
材料形式 |
审核原件,保存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张 |
必要性及描述 |
强化人口管理,确认公民法定责任年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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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派出所受理,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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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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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五十一条 确因户口登记中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原始出生证件不符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出生日期填写或微机录入错误的,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凭《出生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始资料办理更正手续;其他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明材料能证明出生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上述需要提供的所有原始证件均应出具原件,确因存档机关不予外借等原因无法出具原件的,由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到档案保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真实准确后复印相关档案资料,由档案保管机关签署“与原件一致”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公安派出所形成调查卷宗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十三条 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的,凭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日期认定函》、书面更正申请、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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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权利:公民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申请批准。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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