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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公民注销户口
事项名称 失踪公民注销户口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公民失踪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失踪”后注销户口。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办公地址 失踪人注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325204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5204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办结
审批结果 在《居民户口簿》上进行失踪注销登记。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件
法定时限 当场办理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必须是法院宣告失踪的才能注销户口。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法院文书。
材料形式 审核原件,保存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
必要性及描述 强化人口管理,防止误注销户口。
备注
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办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十五条 失踪公民户口注销,由其近亲属凭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失踪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办事者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风警纪等有投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