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婚内出生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生育婴儿落户。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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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各县(市、区)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
办公地址 |
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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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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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04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04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办结 |
审批结果 |
打印《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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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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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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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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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因生活、工作需要办理户口的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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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结婚证》;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
材料形式 |
审核留存原件,保存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张 |
必要性及描述 |
有《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可随父随母落户任意选择,否则不可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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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派出所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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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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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一)婚生婴儿申报户口
1、有《出生医学证明》且父母在同一户口簿、能体现夫妻关系的,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到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2、有《出生医学证明》且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到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3、《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应在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补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后,按照1、2款规定申请落户。
4、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属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按照1、2款规定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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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办事者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风警纪等有投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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