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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销户口的服刑人员恢复户口
事项名称 已注销户口的服刑人员恢复户口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因犯罪判处刑罚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后恢复户口。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各县(市、区)公安局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
办公地址 已注销户口的派出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
咨询电话 0436-325204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5204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办结
审批结果 打印《居民户口簿》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件
法定时限 当场办理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因犯罪被处刑罚服刑期后,要求恢复户口人员。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释放证》
材料形式 审核原件,保存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张
必要性及描述 确定恢复户口人员身份。
备注
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办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二十六条 户口已注销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户籍地后,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释放证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办事者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风警纪等有投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