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已销户口的非出境定居人员恢复户口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非出境定居,户口被注销人员恢复户口。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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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各县(市、区)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 |
办公地址 |
已注销户口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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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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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04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04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办结 |
审批结果 |
打印《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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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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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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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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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没有出境定居,户口被注销人员。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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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注销户口通知书》或注销记录(出入境部门提供);2、护照。 |
材料形式 |
审核原件,保存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张 |
必要性及描述 |
确定恢复户口人员身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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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派出所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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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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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二十一条 已注销户口的非出境定居人员回国要求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回国人员因护照遗失、被收缴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入境记录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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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办事者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风警纪等有投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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