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只跑一次>>市公安局  
港澳台胞定居落户
事项名称 港澳台胞定居落户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港澳台胞申请回大陆定居落户。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
办公地址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或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5204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5204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办结
审批结果 打印《居民户口簿》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件
法定时限 即办件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需提供1、《批准定居通知书》;2、《台湾居民定居证》或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批准定居通知书》;2、《台湾居民定居证》或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
材料形式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张
必要性及描述 执行办理户口规范,确定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迁移规定,决定是否准予迁入。
备注
办理流程 派出所办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胞回我省定居的,凭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或者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到居住地或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办事者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风警纪等有投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