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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事项名称 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大学生学业期满,返回原籍落户。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各县(市、区)公安局 责任处(科)室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
办公地址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52041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52041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现场办结
审批结果 打印《居民户口簿》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即办件
法定时限 即办件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即时送达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户口已迁出户口所在地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返回原籍落户。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毕业证;2、报到证。
材料形式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张
必要性及描述 执行办理户口规范,确定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迁移规定,决定是否准予迁入。
备注
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户政大队办理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三十八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入,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一)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证》、《报到证》或接受单位落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二)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省外院校毕业)、父母居民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落户、但因父母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在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落户的,毕业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依据人口信息系统登记的父母户籍地实际地址,更改《户口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 (三)往届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三险证明”(6个月以上的“三险”缴费证明)、居民身份证到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办事者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风警纪等有投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