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投资落户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投资办企业、外商投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者申请将户口迁入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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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各县(市、区)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 |
办公地址 |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或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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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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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04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04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现场办结 |
审批结果 |
送达《户口迁移审批表》或《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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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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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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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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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严禁提供虚假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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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工商营业执照》;2、税务收据原件。 |
材料形式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张 |
必要性及描述 |
防止不符合迁移政策的人员非法迁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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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公安局户政大队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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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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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四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纳税一万元以上,私营企业者年纳税两万元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未满法定结婚年龄、无稳定工作、无独立生存能力)的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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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办事者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风警纪等有投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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