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三投落户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户口迁入。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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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各县(市、区)公安局 |
责任处(科)室 |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 |
办公地址 |
各县(市、区)公安局户政大队或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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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 ——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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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04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04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户口迁移审批表》或《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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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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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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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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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需提供《结婚证》或《家庭关系证明》。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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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结婚证》;2、《家庭关系证明》。 |
材料形式 |
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张 |
必要性及描述 |
主要是防止为了个人利益冒充他人的子女、夫妻等情况发生,防止为违法犯罪嫌疑人漂
白身份、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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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派出所受理,公安局户政大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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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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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吉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和居民身份证业务规范(第三十六条 投靠亲属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到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签发《准迁证》:
(一)夫妻投靠户口迁入的,凭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投靠方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二)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为法定结婚年龄以下没有稳定工作或超过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且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凭原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投靠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投靠方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须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有固定住所及赡养老人能力,凭原居民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投靠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投靠方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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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办事者有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的义务,对服务态度、办事效率、警风警纪等有投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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