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中央及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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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
责任处(科)室 |
车辆科 |
办公地址 |
洮北区010乡道北行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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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2:30—16: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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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36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2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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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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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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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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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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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到场)
3. 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
拍卖,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
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
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
的被盗抢车辆无法提供登记证书需补领的,还需提交人民
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
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电脑打印,一式一份,A4纸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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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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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业务受理-业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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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标准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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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令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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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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