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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临时号牌
事项名称 机动车临时号牌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中央及省级下放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机动车临时号牌
适用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责任处(科)室 车辆科
办公地址 洮北区010乡道北行50米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2:30—16:00(冬季);
咨询电话 0436-3252362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5222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机动车临时号牌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材料形式 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电脑打印,一式一份,A4纸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业务受理-业务办结
收费情况 收费标准10元
法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24号令新规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