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中央及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机动车临时号牌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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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
责任处(科)室 |
车辆科 |
办公地址 |
洮北区010乡道北行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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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2:30—16: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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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36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2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机动车临时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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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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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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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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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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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电脑打印,一式一份,A4纸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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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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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业务受理-业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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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标准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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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24号令新规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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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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