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灭失登记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中央或省级下放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机动车灭失注销登记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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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
责任处(科)室 |
车辆科 |
办公地址 |
洮北区010乡道北行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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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2:30—16:00(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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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362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22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系统中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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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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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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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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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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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
材料形式 |
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电脑打印,一式一份,A4纸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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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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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提出申请-业务受理-业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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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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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令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四)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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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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