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批准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1.警用执法车辆2.工程类施工车辆3.医疗急救车辆 |
适用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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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责任处(科)室 |
交通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中兴西大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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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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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6——325221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52295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警灯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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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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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
送达方式 |
当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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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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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1.车辆使用为警用、医疗救护、工程抢险专用车辆 2.标致灯具为国标匙灯具 |
数量限制 |
无 |
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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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申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2、申办机动车保险单据3、申办机动车行驶证4、申办人身份证 |
材料形式 |
原件、复印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A4纸一式一份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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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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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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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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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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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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