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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批准
事项名称 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批准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来即办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1.警用执法车辆2.工程类施工车辆3.医疗急救车辆
适用对象 法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责任处(科)室 交通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中兴西大路99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52214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52295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警灯使用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送达。
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1.车辆使用为警用、医疗救护、工程抢险专用车辆 2.标致灯具为国标匙灯具
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1、申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2、申办机动车保险单据3、申办机动车行驶证4、申办人身份证
材料形式 原件、复印件
材料详细要求 A4纸一式一份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